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加价销售假药以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也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加价销售。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装均未标示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未造成伤害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各被告人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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