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某在家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乡村医生行医11年。2010年4月-2011年12月,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王某来北京市并在北京市郊区某处开设诊所,被北京市某区卫生局2次行政处罚,但他仍不停止其非法行医行为。2011年12月29日,王某再次向他人非法行医时被抓获。经法院审理,王某无照行医2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罚金1 000元。
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家乡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且行医11年从未发生医疗事故,其行为与江湖游医谋取暴利有本质区别,建议法庭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已取得乡村医生行医资格,但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不符合医疗卫生安全的诊所,并且在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2次行政处罚以后仍然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乡村医生和其他医师的管理权限和依据,即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按照《条例》进行管理,而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按照现行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部分,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四方面的要件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其中,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践中对本项规定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即包括以下具体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又包括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凸鄯矫?,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面,构成非法行医罪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患者伤亡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损害,但是却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现实中会产生争议,正如王某的辩护人所称,王某有11年的乡村医生执业经历,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与一些不懂医学靠坑蒙拐骗而非法行医的人不同。但是,按照上面所述的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按照《执业医师法》、《条例》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乡村医生,还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都必须在固定的经注册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而不能超过所注册医疗机构或专业进行执业。如《条例》所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也就是说,即使是乡村医生,也只能在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审核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而不能随意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行为。另外,我国对医疗机构的设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个人或单位设立医疗机构并进行执业,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纵观王某的行为,一方面,王某属于在家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注册行医的人员,其在家乡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是合法的,但是其在北京开设私人诊所并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其个人开设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情形,因此在主体方面是成立的。另一方面,王某在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后,在当地卫生行政机关2次进行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又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情节严重”的第4种情形,在客观方面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并且在遭到2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医,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管理制度,也对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危害,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