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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乡医补助又发力,每年再给1万元!

2016/6/3 9:19:39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有一种补助叫隔壁省的补助,今年年初内蒙古自治区就下文,负责1000户人口村医每年每人补助8000元,而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对乡医的福利多多,值得我们找差距,重点内容如下,文后再附文件:


一、医师资格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到2020年,全市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能,“表表”不能停


村医生(包括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其中包括n多表,此处略过~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入医护人员最低执业助理


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医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旗区卫计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嘎查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3〕26号)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鼓励边远苏木乡镇乡村医生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转化。


五、多渠道保障村医合理收入


1.新增5元公卫经费补助给乡医,未来新增补助也重点倾斜乡医


在2015年将农村牧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嘎查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终于等来的一般诊疗费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嘎查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8元,其中6元由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


3.不包括基药和零差价补助,再给每个卫生室每年10000补助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嘎查村卫生室,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每个嘎查村卫生室每年10000元的补助资金。


六、规范经费拨付与监管,政策补助于每年的5月底前拨付到位


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各旗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卫计部门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结算以及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嘎查村卫生室,预拨资金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不低于70%,考核结算资金应在每年年底前拨付到位。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用“总额预算、年度包干”的方式,定期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资金拨付至嘎查村卫生室,年终结算。完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对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业10年(含)以上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实行退休乡村医生养老补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为卫生室买医疗责任保险


积极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附件: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到2020年,全市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建成一支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执业资格达到要求、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适应农村牧区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每千人1至1.5名的比例配备,不足一千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备,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医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旗区卫计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嘎查村卫生室执业。


规范乡村医生服务管理。


旗区卫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服务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规范乡村医生督导考核。


旗区卫计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承担。


1.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


苏木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所管辖嘎查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嘎查村卫生室应按照苏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工作任务及测算分配的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各项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考核。


嘎查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由所管辖苏木乡镇卫生院代采,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旗区卫计部门及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所管辖嘎查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及低价药品使用情况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未完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及低价药品使用政策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不享受各级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3.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


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考核嘎查村卫生室诊疗、用药、收取一般诊疗费以及执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情况,重点查处滥用抗菌素、激素类药物行为。考核嘎查村卫生室开展适宜的蒙中医技术服务情况。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加强学历教育。


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3〕26号)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鼓励边远苏木乡镇乡村医生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转化。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培训。


旗区卫计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辖区嘎查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培训内容应与嘎查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对应;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建立乡村医生每月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3天的灵活见习培训制度,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免费培训。


五、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各旗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要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乡村医生聘用管理,由旗区卫计部门会同本级人社、编制等部门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形式招聘工作人员。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嘎查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5年以上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以及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协议服务期满后的订单定向培养人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情况下,在考试时予以政策倾斜,经考试录用的乡村医生,纳入事业单位实名制编制管理。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开展契约式服务。立足农村牧区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各旗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工作实际、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2015年将农村牧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嘎查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嘎查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8元,其中6元由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各旗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嘎查村卫生室,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每个嘎查村卫生室每年10000元的补助资金。各旗区要综合考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对嘎查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并经考核后予以拨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规范经费拨付与监管。


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各旗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卫计部门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结算以及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嘎查村卫生室,预拨资金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不低于70%,考核结算资金应在每年年底前拨付到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用“总额预算、年度包干”的方式,定期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资金拨付至嘎查村卫生室,年终结算。完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对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业10年(含)以上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实行退休乡村医生养老补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有需要的,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苏木乡镇卫生院返聘后继续执业。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


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半年以上或累计脱岗一年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三次检查验收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不执行收费标准,滥收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出现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责任事故等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旗区卫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直至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


各旗区要依托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支持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确保所有的嘎查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要不断提升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以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业务。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积极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深化医改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旗区要于2016年7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同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要不断落实和完善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的补助机制,同时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和服务成本较高旗区的倾斜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