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医院及医生要三思而后行! 近年来,伪造病历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伪造病历,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合法权益,伪造病历也等于为自己埋下“地雷”。 2018年初,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上级转办件,称某医疗机构医师李某可能存在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该医疗机构医师李某出具的病历进行了核对,对当事人李某及科室成员、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患者相继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证实,外科医师李某伪造病历17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西安市卫生监督所于2018月4月12日对医师李某开具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表示认可并自觉履行。 该案是西安市开出的首张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罚单,当事人李某在明知不得伪造医学文书的情况下伪造数例患者的病历,严重损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形象,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等。 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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