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明确了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满足的各项条件。
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的问题。前期,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已明确,在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通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只能变更。
《通知》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通知》明确了相应管理要求,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此外,《通知》强化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相关管理要求,强调了医疗机构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即可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项条件的。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的。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四)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二)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
(五)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获取麻精药品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医疗机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实施。
这一地鼓励医疗机构精神科,适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025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确定确定2025—2027年为「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年」,将用三年时间补齐儿科精神卫生科短板。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国家层面,推动扩充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积极发展精神疾病临床重点专科。省市层面,要大抓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扩人员、提能力、上水平、优服务。在「十五五」期间做好服务体系填平补齐。
在服务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儿科和精神科专业人才培养,院内编制、薪酬待遇等政策酌情倾斜。推动拓展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既管技术更管服务,既服务患者更服务大众,持续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和救助救治等。由此,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月27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下文简称《指南》),目的是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管理,提高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指南》共计五部分16条,具体包括:总则、门诊设置、病房设置、管理要求、附则。《指南》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指南》要求综合医院等针对不同数量、不同类型精神心理问题人群诊疗需求进行规划设置和功能区域布局,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应分设满足个别、家庭、团体治疗需求的功能区域。落实国家关于提供精神心理优质门诊服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独立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精神科睡眠门诊,提供相应诊疗服务。要求门诊配备的1名技师承担心理测量相关工作。
健康界注意到,《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无论是精神科门诊还是病房,均适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一)至少配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测评人员,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各种相关心理测量工具的使用、心理测量结果判读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执业医师,满足三级查房制度要求。至少有1名心理测评人员。(三)至少有6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有条件的鼓励培养专科护士。(四)有条件的结合实际需要,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专职心理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临床药师、营养师、医务社工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