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师应告知全部医疗费用
二、临床试验、研究及医疗中的伦理要求
三、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与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是一致的。
合理医疗包含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显然合理医疗比合理检查范围大?!吨谢嗣窆埠凸疽搅莆郎虢】荡俳ā贰兑搅浦柿抗芾戆旆ā返墓娑ǘ及撕侠砑觳椤⒑侠碛靡?、合理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合理检查。由于这些法律、规章的立法侧重点不一,在合理医疗方面规定的范围不一,不存在法律、规章的相互冲突问题。医师对这些法律、规章规定的义务都要执行,因此对患者要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医疗。
四、短信、微信等信息也算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吨谢嗣窆埠凸秩ㄔ鹑畏ā返谖迨逄醵哉庵智樾喂娑ㄎ槊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这种情形规定为明确同意。这里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形式出现了三种表述: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医师要正确理解,把法律规定的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到位。
结合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与过去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类型。
根据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是对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作了个司法解释。结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尊重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形式是书面沟通,即书证,现在则是包括书证在内的所有证据形式,特别是电子证据。
笔者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严谨性。结合实际,今后很长时间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表现形式依然是书面同意,因为其具有便捷、方便特点,特别是医患面对面交流,更加容易达到医患沟通的结果,容易做到明确同意。其他形式可以进行尝试,如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若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进行鉴定。但这些形式容易产生纠纷,在没有熟练掌握之前,不建议医务人员使用。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患者的人格权在过去的卫生法律中提及不多,不全或未被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权仅仅针对精神障碍患者而言。一些卫生法律只提及人格权中的部分权利,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せ颊叩囊?。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虽然未提及人格权,但其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这其中的人文关怀,已经在立法上接近人格权了。
当前社会进入了新时代,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也在快速发展,在带来就医便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患者权利被侵犯的风险。因此国家对包括患者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重视,特别是人格权?!吨谢嗣窆埠凸疽搅莆郎虢】荡俳ā罚ㄏ录虺啤痘疽搅莆郎虢】荡俳ā罚┑谌豕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せ颊咭健U馐俏郎墒状味曰颊叩娜烁袢ㄗ鞒龅姆晒娑?。在今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对公民的人格权的?;じ酉昃。チ⒘说谒谋嗳烁袢?,共有51条。
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及卫生法律,并在医疗实践中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待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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