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一篇题为“为牟利贩卖精神药品 一乡村医生获刑四年半”的文章。
根据该文记载:“2017年,熊某因发热咳嗽到上杭县某乡镇乡村医生赖某的卫生所看病。赖某给熊某开了5袋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还配了一些感冒药给他。 过了几天,熊某又来赖某的卫生所,让赖某再配一点感冒药给他,赖某从医生的角度建议熊某吃中药,熊某坚持要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赖某便开了12袋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熊某。 之后,熊某每隔几天就会来赖某的卫生所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赖某知道熊某对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成瘾,但他心想熊某不在他这里买也会在别人那边买,为了牟利,赖某违反规定多次无处方、无诊断就把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了熊某,总共向熊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30余次,贩卖金额26146元。 2018年5月30日,上杭县公安局在赖某的卫生所内查获804袋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经鉴定,该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检出可待因、麻黄碱,可待因含量为67ug/ml,麻黄碱含量为20ug/ml。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p> 【律师点评】 一些精神药品在特定条件下也被称为毒品 《刑法》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特定条件下也被称为“毒品”,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贩毒并被处以刑罚。 由于最近几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持续发生滥用并引发成瘾的社会危害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部门连续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等,于2015年5月1日将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至此,不规范地购销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正式跨入了贩卖毒品的行列。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无论是一类还是二类,只要长期使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都有可能定性为毒品。 贩卖毒品入刑,应主客观相统一 构成毒品犯罪,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生产、销售、贩卖等的药品被刑法定性为毒品;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贩卖了该管制“药品”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明知该药品系能使人形成瘾癖的“毒品”。 主观上“明知”在法律上有3层意思:明知所贩卖的药品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明知该药品的客观存在且受自己控制);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明知该药品是毒品);明知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犯罪行为(明知贩卖该药品是犯罪行为)。第一个明知是对事实的明知,后二个明知是对法律规定的明知。 以就本案来看,上述条件完全满足:首先,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已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其次,2017年上半年至案发前赖某共向熊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30余次;第三,赖某系乡村医生,明知该精神药品能使人形成瘾,且属于管制药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赖某定罪处以刑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基层医生当自律 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严格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最终使用精神药品的主要场所,医生则是具体的实施人员。医疗机构监管使用不当,就会导致精神药品滥用,甚至可能作为“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巨大。 当前,一些乡村医生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像赖某一样抱着侥幸心理,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甚至触犯刑律,得不偿失。因此,作为基层医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通知等要求规范执业,是保障执业安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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