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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假药并销售,乡村医生获刑六个月

2018/8/13 16:53:03来源:村医之家作者:兰花草

众所周知,药品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假药既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也无法保障人体的用药安全,销售假药的行径,常常令人深恶痛绝。

 

但是,为牟取私利,乡村医生林某,在明知药品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仍旧购进并使用。


最终,他因触犯刑法,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真是得不偿失。


据《中国法院网》8月10日消息:林某原本是忠县拔山镇的一名乡村医生。2017年5月,他通过钟某向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8000元的外用“穴位贴敷治疗贴”400盒。

 

后该公司以快递物流配送方式,将林某购买的“穴位贴敷治疗贴”以及该公司捆绑赠送的“光子冷凝胶”、“中药粉”一并通过钟某交给林某。

 

林某在明知该“中药粉”无国药准字、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等情况下,将该药粉与“穴位贴敷治疗贴”、“光子冷凝胶”一并以每贴20~30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

 

经查明,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捆绑赠送的“中药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按照自己拿到的配方,在重庆市渝中区中药材市场找他人打制,并用塑料袋包装。

 

虽然该“中药粉”标有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但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7月,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林某所在居委会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要求,考虑其所销售假药的时间、数量以及系外敷用药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从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林某使用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粉”,而且已经查明,此“中药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按照自己的配方,在重庆市渝中区中药材市场找人打制而成。

 

显然,这种“中药粉”既不符合临床用药规范,又不符合药品的相关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典型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从这些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林某已经构成主观故意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这些假药还可能贻误诊治,或者造成可能贻误诊治的趋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林某受到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处罚决定。

实际上,林某的情况也非偶尔。同据《中国法院网》2018年8月10日报道,耄耋之年的福建省惠安县人刘某,在大田县均溪镇经营一家保健品店。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一个流动商贩处购进“特效伟哥”、“玛卡片”等未注明批准文号的性保健品。

 

刘某在明知所购性保健品是未注明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

 

同年12月,大田县公安局对刘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扣押未销售的11盒“特效伟哥”、5盒“玛卡片”等性保健品和手写账本2册。

 

经大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报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认定刘某店里经营的“特效伟哥”、“玛卡片”等性保健品按假药论处。

 

大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未取得国家批准的药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特殊的年龄情形,结合所在社区建议,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做出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决定。

实际上,销售假药的行径,并非不可杜绝,主要是有些人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存在侥幸心理,继而铤而走险。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行为,都在法律的监视之下。


所以,建议大家,在购进药品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遵守从正规途径进货的原则,对上门推销的任何可疑药品,都要断然回绝,也不要相信网络上那些难以辨别真伪的药品推销广告,更不要从网络平台采购药品。

 

毕竟,我们从事的是与人的生命打交道的职业,假药不但治不了病,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一旦酿成事故,等待我们的将会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