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医学会蒋士浩介绍,越来越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旦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患者及家属就会以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受侵犯而提起诉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患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权利的主张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医方确实存在告知不全面、不清楚、不客观的问题。部分医生把给予患者知情同意权当成一项任务,认为已经告知,交代过一次就算完成任务了。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介绍:“我们根据患者的理解能力和具体手术情况,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如对大手术患者,我们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得详细一些,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告诉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免责。但对于一些治疗相对简单的患者,我们也就象征性地讲个大概,说多了他们也不懂,让他们知道有这回事就行。但无论何种告知方式,我们都会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很多医生认为告知只是走过场,只要患者在告知书或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就行,并没有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蔽轮菀窖г焊绞舻诙皆阂轿窨品街靖呓樯芩?。
当前,很多医疗机构在选择告知地点时也比较随意,如在病床前、病区走廊、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手术室门口等地方,而且医生往往会加上一句“由于时间有限,赶快签字”,医生选择这种告知方式和签字的地点,经常引起患者不满,认为医院太草率,一旦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期望,就很有可能引起冲突。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不仅要求医生履行告知义务,还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绝不仅限于签字?!鄙虾:I下墒κ挛袼蹶时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或者说医生的告知义务,应涵盖与诊疗有关的一切内容,包括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以及有关治疗的所有信息,而在告知患者这些信息时,医生也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将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到位,还需要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连续、不间断地告知。因为患者的病情是不断变化、波动的,医生的告知应时时刻刻跟着患者病情的变化而变化。以产科医生为例,分娩前医生检查产妇身体情况,此时,可能检查结果表明产妇可以顺产,但在分娩过程中,如果该产妇出现其他情况而需要剖宫产时,医生就应及时再一次与患者沟通、告知。“此外,医生还应尽可能全面地将医疗风险都告知患者,不能隐瞒。过去在鉴定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位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的患者,出现了术后瓣膜破裂的情形,在外科学上,该手术可能会出现这个并发症,但是医生在术前并没有告知,最后只能赔偿患者损失?!苯亢凭倮?。
为了让患者感受到告知的严肃性,医疗机构也应该规范告知地点。方志高介绍说:“应该规范医生的告知行为和告知地点,特别是对特殊情况的告知,如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痴呆、年龄较大、治疗风险高、预后较差的患者,医方应该要求患者授权、委托1~2名亲属作为告知签字的主体,由主管或主刀医生带着病历和患者及所委托的主体来医务科,由医务科和主管、主刀医生共同告知。”
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除了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义务,比如,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义务、合理预防医疗风险的义务、预见并发症和及时救治的义务等,还有?;せ颊咭饺ǖ囊逦瘛H绻缴谡锪菩形形シ捶煞ü婧透骷墩锪乒娣兜囊?,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对并发症做到合理的预防和预见,造成患者损害的,即便损害后果在知情同意书所交代的医疗风险或并发症范围内,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只表明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代表其他的医疗行为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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